◎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是否合理。

 ◎若價格談妥,決定承租後,應在付訂金時,要求房東開收據。收據的內容應包含:出租地址、房東姓 名、訂金金額、身分證號、預定起租日及付訂日期,以免房東收了訂金後,又拒絕承認出租。

 ◎看屋時若發現房屋有缺陷,則盡可能事前在租屋契約中載明修復的權責,及雙方在修復費用的分攤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簽約前,可要求房東出示房屋權狀及身分證以確定是屋主本人。

 ◎若承租對象為二房東時則須特別小心,以免將來二房東與房東解約時招致自己的權益受損。向二房東承租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a.二房東與大房東的租期是否即將到期。

  b.二房東若欲提前搬走,記得向二房東要回押金,否則大房東是不用對二房客負責的。

 ◎在契約中預留提前解約條款(如扣一個月押金或代找下一個房客),以免住不滿意又無法搬家,或提前搬走卻面臨房東沒收全部押金慘劇。

 ◎根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之總額。,房客不妨依據此法調適時向房東稱取合理的權益。

 ◎兩個榻榻米大小(3.24平方公尺)為一坪。若手邊沒尺可量,可以雙人床大小為目測之依據,就不會差距太多。

簽訂租屋契約注意事項

1.      本注意事項僅促請訂約雙方注意,並非本約之一部份,無約束雙方之效力。

2.      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寫明戶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請特別注意。

3.      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份,如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立契約書人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4.      應注意房東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房東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原租賃契約(應注意其租賃期間有無禁止轉租之約定)。

5.      本約第十二條第一款之數額,應以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金額為宜。

6.      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另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押租金以不得超過二個月之租金總額為宜,超過部份,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7.      交屋時可拍照存證租屋狀況,以供返還租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傢俱,以列清單為宜。

8.      在交付押租金或租金時,房客應要求房東開付收據交房客或於房客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為宜。同時房東返還押租金於房客時,亦應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於房東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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